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文号:川地税发(1996)082号  发表时间:1996/8/5  有效性:有效
各地、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将于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省政府已陆续发出通知,要求认真做好《行政处罚法》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现就我省地税系统贯彻执行《行政处罚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提高认识、依法行政。各级地税机关和税务工作人员,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重要意义,要按照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省政府的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学习其法律条文,明确其指导思想,掌握其基本原则。通过学习,进一步增强依法治税和依法行政观念,正确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加强税收征管力度,提高征管水平。省局将在适当时候举办行政处罚法培训班,对法制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二、做好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修订和废止工作。《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法规、规章设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因此,省及省以下税务机关无权设定行政处罚。对过去已经设定的要进行清理。各级地税机关应在9月底前抓紧对本级人大、政府、政府各部门和税务机关所制定的涉及税务行政处罚的现行规范性文件逐件清理,同时,并将清理情况书面报告省局。凡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的,均应从1996年10月1日起停止执行。省局将根据各地的意见和工作实际,做好规范性文件修订、废止的有关衔接工作。
三、切实保证“听证制度”的落实。行政处罚活动中,听证制度的实施,对税务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地应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结合税收征管改革实际,采取各种措施,创造必要的物质条件,确保听证制度的全面推行。 四、建立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制度。为监督、促进执法人员全面、准确、规范地实施行政处罚,及时防范和纠正工作中的失误,全省各级地税机关都要建立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制度。各级地税机关作出的有较大影响的、处罚金额较大的案件,应将案件的有关材料报上级机关的法制机构备案。
五、关于税务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结果的初审工作,省局决定由本级地税机关法制机构负责。各地接到本通知后,要认真贯彻,积极行动,确保行政处罚法在我省地税系统顺利实施。实施中有何情况,望及时函告省局。省局由政策法规处具体承办行政处罚法实施中的有关事项。
附件:
1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