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企业所得税执法检查的通知
文号:国税发(1996)138号  发表时间:1996/8/6  有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新的企业所得税制,提高执法水平,促进依法治税,确保良好的执法环境,经研究决定,从1996年起,在全国开展企业所得税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对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是否严格执行,有无包税或变相包税的现象;有无擅自降低税率、扩大税前扣除项目和标准现象?
(二)有无越权减免税现象?包括扩大减免税的范围、标准、延长减免期限等。
(三)实行附征的户数,占纳税总户数的比例及当地实行附征的标准如何?
(四)当地人大、政府自行制定的规定和统一的税收政策有抵触的有哪些?是否及时反映,采取了哪些措施?
二、检查方式:
采取抽查的方式,1996年每个大区抽查1个省,包括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检查方式一是听取执法情况汇报,二是深入到基层和企业实地检查。检查结果采取适当方式通报。
三、时间安排:
8月下旬到9月进行,每省10至15天。
四、人员安排:
由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和部分省抽调人员,组成3个检查组,每组检查2个省。
对企业所得税进行执法检查,是贯彻执行全国统一的税收政策的一个有效的手段,各地要支持、重视这项工作,予以积极配合,据实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以确保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