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加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年度检查的通知》
文号:川地税发(1996)081号  发表时间:1996/8/6  有效性:有效
各市、地、州地税局、就业局(不发重庆),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省级机关就业办:
现将劳动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年度检查的通知》(劳部发[1996]92号)转发你们,结合我省实际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年检的范围。凡我省范围内经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认定发给《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均应进行年检。企业和行业主管部门应积极做好自查,自检和审核工作。二、年检的分工。省属(在蓉市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由省就业局或省就业局委托的就业服务机构和省地税局共同年检。市、地、州和县(市、区)所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由市、地、州或县(市、区)就业局和同级地税局共同对其进行年检和相应的管理、监督。
三、年检工作的时间。对劳服企业的年检,一般应安排在年底或年初进行。具体时间各地可根据本地的情况确定。
四、年检工作的组织及要求。各地在对劳服企业年检时,应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互相配合、保证质量、完善办法,积极搞好这项工作。同时要注意方便企业,尽量减轻企业负担,通过该项工作促进劳服企业发展,积极安置失业人员(含原称的待业人员,下同)和富余职工进一步落实对劳服企业安置富余职工和失业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强对劳服企业的管理和监督。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年检办法,并于每年6月底前将年检认证情况报省地方税务局和省就业局。
五、年检报告书意见签注。《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年度检查报告书》中的“劳动部门审核意见”、“劳动部门意见”和“税务部门审核意见”、“税务部门意见”在年检时按本文第二条分工,分别由就业局和地方税务局签注意见、加盖公章。
六、减免税的管理。安置失业人员和富余人员等累计达到规定比例,能正确核算企业盈亏,减免税金管理和使用符合有关规定,经年检认证合格,符合减免企业所得税条件的企业,可按川地税发(1996)020号有关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在年检中,若发现劳服企业的性质被改变,不再承担安置任务,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应对其享受优惠而减免的税金进行清缴收回,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