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公路客运附加费和货运车辆附加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文号:川财税(1996)058号 发表时间:1996/8/8
有效性:有效
各市、地、州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交通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省交通厅稽征局、各市地州交通稽征处:
现将《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公路客运附加费和货运车辆附加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川府函[1996]500号)转发给你们,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文到之前各地已征未征税款,均不再办理退补。
附件:川府函(1996)50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公路客运附加费和货运车辆附加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川府函(1996)500号1996年7月28日
省交通厅、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公路客运附加费和货运车辆附加费(以下简称“两费”)按新税制规定应缴纳营业税。鉴于两费由各地稽征部门征收,逐级上缴省交通厅征收专户的实际情况,省政府同意“两费”应税收入由省交通厅向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集中缴纳,在“九五”期内由省财政按年度将所征税款集中返还给省交通厅,专项用于我省重点公路建设。各地税务机关不再向当地征费部门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