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发(1996)198号  发表时间:1996/8/13  有效性:有效
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不发重庆)、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将于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为此,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和省人民政府先后发出了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为在我省国税系统贯彻实施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省人民政府通知的有关精神,做好《行政处罚法》施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颁布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重要意义,将学习贯彻《行政处罚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行政处罚法》的实施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其所确立的行政处罚设定权制度、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听证制度、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制度等,是对现行行政处罚制度的重大改革,对于规范行政机关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加强廉政建设,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学习和培训,使广大国税干部全面准确地掌握《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和各项规定,自觉遵守和执行《行政处罚法》。各级国税机关的领导干部,要在学习贯彻《行政处罚法》中起模范带头作用;各级国税机关的法制部门要主动承担起学习培训的组织工作,保证在年底前学习培训率达到100%。

二、认真做好地方税收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和废止工作。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法规或规章设定,其它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规章只能设定警告或一定数额的罚款;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因此,过去省级和省级以下税务机关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中设定有行政处罚的,将从《行政处罚法》施行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各级国税机关要从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的高度,认真做好地方税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对自行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中超出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行设定的行政处罚规定,要明文废止。清理结果各地应在10月31日前上报省国家税务局。今后,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机关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都无权设定任何形式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生效后,税收规范性文件不能再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三、强化对税务行政处罚的监督和检查,提高税收执法水平。《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 监督制度。《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也明确指出,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要根据本级政府或本部门的统一部署,具体组织、承担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工作。为此,各级国税机关的法制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将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结合实际,逐步建立健全行政处罚的各项监督检查制度,严格执行地方税收法规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制度和行政复议规则,及时纠正违法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目前,我省国税机关在税收执法中违法处罚、不当处罚的现象还时有发生,国税干部队伍的执法素质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各级国税机关要抓住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有利时机,针对税收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税收执法制度和规程,加强对国税机关执法人员的法制教育,不断提高其工作责任心和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全面改善税收执法工作,树立起良好的国税执法形象和执法权威。

四、各级国税机关在学习贯彻《行政处罚法》的过程中,要重点掌握、研究《行政处罚法》实施后可能出现的问题和矛盾,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省局将在此基础上根据上级的有关规定和部署,制定进一步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制度、规定和办法。

各地组织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情况,请以书面形式报省国税局政策法制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