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税收征管范围调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发(1996)199号 发表时间:1996/8/14
有效性:有效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不发重庆)、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为了巩固财税体制改革的成果,保障税务机构分设后征管工作的正常运行,确保税收任务的圆满完成,今年以来,国务院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人民政府分别就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问题作出了一系列具体规定。根据这些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国税系统做好税收征管范围调整工作的有关向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集贸市场和个体工商户税收。个体工商户(包括临时经营、无证户)的增值税、消费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集贸市场的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管依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关于兼营货物销售税收。对营业税纳税人兼营货物销售的,国家税务局应将其兼营货物销售的收入纳入国税征收管理,同时做好与地方税务局衔接和协调工作。
三、关于涉外税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包括3%的地方所得税),一律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上述涉外税收征管工作不到位的地区,要抓紧调整到位。
四、关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股份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省政府决定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定。各地国家税务局应及时主动地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国务院办公厅4号文件、财政部25号文件、总局37号文件等有关规定,积极提出建议,争取党政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将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所得税纳入国家税务局统一征收管理。
五、关于地方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地方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其征管对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023号文件规定进行认定并实施征管。
六、关于征管资料交接。各地国家税务局按照征管范围的划分和税收的归属,与当地地方税务局相互做好纳税人征管资料的对应移交和接收工作。
七、关于税务登记。各地应按照“统一代码、分别登记、分别管理”的原则,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以及国家规定由国税机关监督管理的其他纳税人实施国税登记管理。
对纳税认兼营应纳增值税、消费税业务与应纳营业税业务的,国税机关应予登记管理。
八、关于发票管理。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所需填开的普通发票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印制、发放、管理。
收购业发票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印制、发放和管理。尤其要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管理,凡属非国税系统印制、发放的农产品收购发票,不得作为抵扣增值税进项税款的合法凭证。
九、关于欠税清缴。征管范围调整前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国家税务局应当与地方税务局联系,按照调整后的征管范围造列清册对应移交。
十、各地国家税务局应当与地方税务局建立健全正常的工作联系制度,定期交换情况,传递资料,加强协作,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好税收征管中遇到的问题。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