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执行税收滞纳金制度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发(1996)200号  发表时间:1996/8/14  有效性:有效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不发重庆市)、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为严格依法征税,严肃税收法纪,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均衡入库,现就严格执行税收滞纳金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拖欠税款的纳税人加收滞纳金,是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是促使纳税人及时足额缴清税款、确保国家利益不受损害的法律措施。各级国税机关必须从维护税收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国家整体利益的高度出发,统一全体国税干部职工的思想认识,切实转变观念,严格执行税收滞纳金制度,促使纳税人依法及时纳税和缴清税款。

二、对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或国税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或虽申请缓交但未获批准超过规定纳税期限的纳税人,以及批准缓缴税款但已逾期的纳税人,均应从其滞纳之日起依法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不得随意停止计加,更不准减免、缓征。与此同时,实行滞纳金按月征缴入缴办法,即在一个月内不能缴纳已欠税款的纳税人,要先缴纳欠税的滞纳金。

三、各级国税机关应标本兼治,压欠防滞。严格执行滞纳金制度,增强税收征收刚性。要建立清欠责任制,设立税款预储专户,实行“以票管税”尽可能防滞压欠。要努力争取党政领导的支持和银行等部门的配合,形成清理欠税的合力。对享有政策性减免退税的欠税企业,可采取退税抵顶欠税的措施,把欠税收缴入库。对有出口货物应退税的企业必须保证先征入库,不得欠税。

四、加快征管改革步伐,尽快实现申报纳税由传统的手工操作向现代化征管的转变。各地要建好办税大厅,实行集中申报、计算机征管,把缴纳税款及加收滞纳金工作纳入办税大厅,通过计算机监控处理。防止和杜绝执行税收滞纳金制度的随意性。省局确定的11个改革试点单位和列入50个综合改革的单位,必须在逗硬执行滞纳金制度方面起好示范作用,如发现其执行滞纳金制度流于形式者,将取消改革试点资格,并扣回省局投入的改革经费。

五、严格征收纪律,强化内部制约。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对执行税收滞纳金制度的监督、检查,凡发现对欠税不计加或少计加滞纳金,以及只计加而不严格将其征收入库或擅自减免滞纳金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及责任人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

六、各市、地、州国税局应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符合实际的、操作性强的具体规定,确保严格执行税收滞纳金制度的工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