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川地税发(1996)095号  发表时间:1996/8/20  有效性:有效
各地、市、州地方税务局、建委、房地产管理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4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税机关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的要求和川地税发(1995)119号《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规范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增值税的征管秩序,并制定具体操作办法,以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二、为了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办理商品房交易(包括预售)登记和开发项目转让登记审批时,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核算房地产的开发成本和费用,对申报交易价格进行认真确定,配合税务部门做好房地产开发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的审查工作。
三、凡转让房地产的纳税人,应在办理房地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之前,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负责办理房地产交易变更登记手续的房地产管理机关,必须在收到纳税人交来的主管税务机关发放的该房地产“土地增值税完税/免税审核通知单”后,才能办理有关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发放房地产权属证书。
“土地增值税完税/免税审核通知单”(附后)由各市、地、州地方税务局按统一格式印制。
四、为保证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转让房地产的纳税人,按照土地增值税的有关规定,需要根据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税的,应 委托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评估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房地产评估报告必须由取得建设部、人事部共同认定并经注册登记的“房地产估价师”签署;或者由三名以上(含三名)取得省建委统一颁发的《房地产评估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估价员联合签署。
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将评估结果报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后,报送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在蓉的省属单位报省地税局直属分局)确认作为计税的依据。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和税务部门确认的评估结果,应载入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
五、各级税务部门与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强联系,制定具体的工作联系制度。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向税务部门通报转让的房地产权属及转让(包括预售)时间、价格等情况,并根据需要提供有关征税资料:税务部门应同时向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通报土地增值税征收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以便共同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土地增值税的征管工作。
附件:土地增值税完税/免税审批通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