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城乡信用社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发(1996)208号  发表时间:1996/8/21  有效性:有效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不含重庆市)、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国税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城乡信用社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28号)文件转发你们,并对列入递延资产管理的各项费用支出和财产损失的审批权限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列入递延资产管理的各项费用支出单项金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由市、地、州国家税务局审批;单项金额超过50万元的,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二、信用社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造成的各项财产物资的非常损失(实际损失额扣除保险赔款、残值收入等),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由市、地、州国家税务局审批;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由省国家税务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