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集体企业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损益审批处理权限的通知
文号:川地税发(1996)096号  发表时间:1996/8/21  有效性:有效
各地、市、州地方税务局(不含重庆市)、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了加强集体企业财务的规范化管理,保障集体财产的安全完整,强化企业所得税税基管理,现对集体企业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损益管理审批处理权限明确如下:
一、关于流动资产损益审批处理
企业发生流动资产的盘盈、盘亏和毁损,应及时查明情况,分别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一)建立健全现金及存款和有价证券的内部控制制度。现金及有价证券每一单项损失在2000元以下的,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理事会、监事会审批,报主管部门和同级税务部门备查;超过5万元(含5万元)的,应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二)加强对应收帐款的管理,实行责任人办法,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度,谁经手谁负责。对超过三年以上经核实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在具备有关手续后,其单项损失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理事会、监事会审批,报经主管部门和同级地方税务部门备查;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后,可列为坏帐损失核销;以后企业收回已核销的坏帐时,如数冲减当期费用。
(三)企业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盘点,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对于盘盈、盘亏及毁损、报废的存货在5000元以下的,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理事会、监事会审批,报主管部门和同级地方税务部门备查;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的,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后,计入当期损益。二、关于固定资产损益审批处理
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毁损和提前报废以及因遭受自然灾害而发生的非常损失,单位价值在5000元以下的,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理事会、监事会审批决定处理,报主管部门和同级地方税务部门备查;单位价值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后,计入当期损益。
三、各市、地、州及县、区对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损益的审批权聚在上述规定区间,由各市、地、州自定,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四、凡属责任事故造成财产受损失的,应由责任人先行赔偿后再作清理。
五、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6)29号《关于在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规定,从1996年起在全国有计划地开展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地方税务部门在此项工作的任务是:按国家清产核资有关政策规定,对城镇集体企业在清查资产、重估资产价值、界定产权后的企业资金进行重新核实,并进行财务处理。对在资金核实工作中,企业新增资产和减少的资产,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处理权限审批后,才能进行有关的帐务处理。
六、审批程序:
企业发生财产损失,应根据上述审批权限确定的金额,由企业分别向企业主管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上报书面的财产审批报告,并附送财产清查表,列出损失、报废财产的数量、原进价及损失金额和发生损失的原因等。审批部门应在收到企业财产损失审批报告后一个月内核实后办理批复,同时,审批部门对企业虚报损失的,有权责令企业纠正。企业发生的资产盘盈,在申报时,应写出详尽的书面报告,如实分析产生的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批准。
未经地方税务机关或企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财产损失和资产盘盈,企业不得进入损益,计税时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和计提折旧。
附件:财产损失申报审批表
附件:财产损失申报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