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大户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发(1996)229号 发表时间:1996/8/30
有效性:有效
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不发重庆市)省国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大户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6)130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在年底前,应结合实际,集中时间、集中精力、组织专人开展一次对本地区重点行业、重点市场和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大户税源及税收负担专项调查,认真分析征管范围调整后,私营个体税收征管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采取措施层层抓好对大户的源泉控管,摸清私营个体经济大户纳税基本情况,在此基础上,按照标准,确定本地区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大户,并建立大户税收档案备案制度。调查结束时,将调查工作总结报送省局。
二、凡属我省国税机关征管,月均缴纳税款在三万元以上的私营企业以及月均缴纳税款在一万元以上的个体工商户都必须实行备案。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要建立健全大户税收档案备案制度,并严格按照省局要求,按期向省局报送《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大户基本情况统计表》(式样附后)和有关说明材料。
三、积极推进大户的建帐工作。凡实行备案并具备建帐条件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大户都必须建帐;未建帐的,主管国税机关要责令其限期建帐,暂无条件建帐的可委托税务代理(咨询)机构代理建帐,并对大户实行查帐征收。
四、抓紧偷逃税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各地要按照征管改革的总体要求,充分发挥专业稽查队伍的作用,克服查处难度大,干扰较多的矛盾,加强对大户的稽查;按照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认真查处大户违反税收法纪的行为,并进行公开处理,广泛宣传,以提高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依法纳税意识。对查处的偷逃税大要案的基本情况和处理结果,要及时上报省局。
附件: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大户基本情况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