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发(1996)232号 发表时间:1996/9/2
有效性:有效
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不含成都、重庆市):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7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凡自1996年1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其出口退税实行计算机管理。
二、各地必须根据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软件的要求,对目前所辖有进出口权的出口企业重新出口退税税务登记,并将相关内容输入计算机,作为退税审核的基础数据和管户库资料,出口企业必须使用唯一的经海关注册登记的企业海关代码,并提供海关注册登记证《复印件》报当地主管出口退税部门备案。各地如增加出口企业或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内容尤其是海关代码、纳税人登记号发生变更,应在变化后的一周内将情况上报省局,并于每年11月底前将出口企业名称、海关代码、纳税人登记号上报省局。
三、出口企业的退税计算方法一律采用移动加权平均法;退税单证录入计算机的方式采取由主管出口退税部门集中录入方式,且必须执行两次录入。
四、各地外(工)贸公司的出口业务若分部门进行财务核算的,必须设定部门代码且按此进行退税申报,同时将部门代码报当地主管出口退税部门备案。
五、出口企业对其出口货物需追加商品扩展码或自定计量单位的,应报当地主管出口退税部门审核备案,由主管出口退税部门将商品扩展码或自定计量单位输入计算机,并在本年度内不能更改。
六、出口企业退税申报按月进行,当月申报上月累计未退税单证,且每月只申报一次。退税申报应先由主管出口退税部门初审退税单证后,返出口企业填列《出口货物退税进货凭证申报明细表》(简称进货申报表,下同)、《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出口企业将上述符合规定的申报表及装订成册的退税单证报当地外轻贸委(局)稽核签章,最后送当地主管出口退税部门进行微机录入、审核。
七、对于1996年4月1日前购进的出口货物的出口退税管理,仍坚持函调制度。出口企业报送进货凭证和填列《进货申报表》只包括无需发函且回函确认无问题部分,对于1996年4月1日(含4月1日)后购进的出口货物,出口企业需将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相关内容填列《进货申报表》。
八、对于进料加工复出口的退税,属委托加工的,应将原材料购进凭证和加工费凭证填列《委托加工申报表》,然后将购进的原材料和加工费均按出口商品的商品码逐一填入《进货申报表》中的各项,属作价转售的,若抵扣税额小于当期退税额,可将抵扣税额在当期微机审核生成退税额后一次性输入计算机,予以抵扣,若抵扣税额大于当期退税额,可将抵扣税额分批予以抵扣。
九、各地要指定专人按月接收海关报关单、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分割单)、收汇核销单等外部电子信息,并建立严格的电子信息接收和数据软盘移交制度。各地计算机管理部门应主动向省局计算机中心于每月28日后提取上月海关报关单电子数据,每月22日前提取当月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分割单)电子数据,并及时将接收的数据以软盘形式移交主管出口退税部门。各地主管出口退税部门要与当地外汇管理局密切联系,及时接收收汇核销单电子数据软盘。
十、对已开具了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分割单)的出口货物,若发生退关退货或内销给非出口企业,各地主管出口退税部门在办理缴销手续后,须通过专用税票认证系统将缴销信息输入计算机并转交当地计算机管理部门上传。
十一、各地须按照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的要求,指定专人分别负责录入、审核、检查、统计分析和系统维护等工作。
十二、用于出口退税审核的计算机要做到专机专用。为防止计算机病毒侵入,必须对外来数据软盘在读入计算机前先进行病毒检测,同时严禁读入游戏软盘。
注:国税发(1996)79号文已编入上册汇编中。
出口退税方法的选择和认定
出口企业
退税机关
退税公式确立
1、内外销分开核算2、内外销不分开核算
退税方法
外贸公司
1、加权平均单价
生产企业
1、免抵退方法2、先征后退方法
申报方式
1、集中申报录入2、自行申报录入
出口企业
退税机关
经办人:
年 月 日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经办人:
年 月 日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变更登记事项
变 更 登 记 事 项
日期
变更登记附表编号
经办人
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
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XXXl 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企业名称
海关代码
传真
纳入纳税登记号
邮编
经济性质
行业归属
主管单位
隶属关系
进出口权及经营范围批文号
批准机关
经营范围
经营方式
专营商店
专营商品用A、B、C、D、E、F、G来表示:
A:机械手表(包括机芯) B:化妆品 C:橡胶制品
D:黄金首饰 E:珠宝玉石 F:水貂皮
G:鱼翅、燕窝、鲍鱼、海参、鱼唇、干贝等。
工商登记主
号 码
企业法人
姓名
职务
发照日期
有效期
财务负责人
开户银行及帐户
开户行
办
税
人
员
姓名
电话
帐户
资金
固定
流动
主管外汇管理局
附送件
注:行业归属分为:1、粮油食品;2、土畜产品;3、纺织服装;4、医药保健;5、轻工、工艺;6、冶金矿产;7、机电产品;8、石油化工;9、建筑材料;10、体育文化;11、其他
与企业出口业务有关的所属非自负盈亏分支机构及挂靠单位
名称
纳税人登记号
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
电话
部门代码
备注
附件2
出口货物退税进货凭证申报明细表
企业名称:
企业代码: 编号:
部门代码: 税种: 所属期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进货凭证号码
开票日期
销货方税务登记号
商品代码
商品名称
退税计量单位
数量
计税金额
法定征税税率(额)
征收率
实缴税额
退税率
可退税额
备注
合计
企业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 办税员: 填表日期: 退税机关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说明:1、此表与《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并用。
2、因为恢复专用税票制度后,企业申报的退税进货凭证都须与征税机关开具的凭证信息进行交叉稽核后才能作为有效的退税进货凭证,所以此表必填。
3、进货凭证号码是指规定用于申报退税的所有是货凭证,但对实行“专用税票”后的进货,应填报“专用税票”号码。
4、征收率为专用税票所列的征收率。
5、此表一式四联,第一联与原始凭证共同装订;第二联交退税机关用于计算机录入和备查;第三联企业留存;第四联外贸主管部门留存。
附表3
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
企业名称:
企业代码: 所属期: 年 月 编号:
部门代码: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出口发票号
报关单号
核销单号
商品代码
商品名称
退税计量单位
出口数量
计税金额
退税率
应退税额
代理证明号
远期收汇证明号
备注
增值税
消费税
合计
(公章)
企业法人: 财务负责人: 企业办税员: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退税机关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1、各项目参照原《出口发票、出口报送单、收汇核销单申报表》和原《出口退税货物进货凭证申报表》的填表说明填报。
2、退税率为增值税退税率。
3、出口数量与退税申报的计量单位应相适应。
4、此表一式四联,第一联与申报退税凭证共同装订;第二联交退税用于计算机录入(集中录入方式)或备查,第三联企业留存;第四联外贸主管部门留存。
附件4
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
企业名称
报到外贸主管部门日期 年 月 日
报到税务部门日期 年 月 日
复核人接单日期
年 月 日
负责人意见:
海关代码
接单人签字:
接单人签字:
复核人签字:
负责人:
年 月 日
纳税人登记号
稽核情况:
审核人员审核情况:
复核情况:
出口发票 张
出口额 美元
出口报送单 张
收汇核销单 张
收汇额 美元
专用发票 张
专用税票 张
普通发票 张
其他退税进货凭证 张
总进项金额 元
总进项税额 元
其中:增值税 元
消费税 元
出口退税进货凭证申报明细表
份 进货序号民 条
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
份 出口序号 条
代理证明 张
远期收汇证明 张
本月申报退税额 元
其中:增值税 元
消费税 元
本月申报新扩展码表有 份
本月申报新扩展码表中商品
种
企业填表人:
财务负责人: (公章)
企业负责人:
年 月 日
(稽核章)
稽核人员:
年 月 日
审核发现存在问题:
审核人: 年 月 日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5
进货凭证录入(审核)问题记录及订正表
企业代码:
企业名称:
所属期
序号
错误记录
订正记录
录入(审核)发现问题或订正问题记录
审核人签字
年
月
日
进货凭证号
商品代码
商品名称
计量单位
数量
计税金额
法定征税率(额)
征收率
实缴税额
退税率
可退税额
说明:1、对出口企业申报错误率较高的不宜用此表订正,应返回企业重新申报;
2、对单证对审和计算机录入过程中发现的错误、对基本疑点调整过程中需人工挑过的填写此表;
3、对单证对审人员和录入人员能订正的错误,可以使用此表直接订正;
4、对单征对审人员和录入人员需到企业核实后才能订正的错误,为不影响退税,可以将错误记录未填入表中,将此表做为错误记录使用;
5、基本疑点调整中需人工挑过的用此表来确认;
6、错误记录在5栏中填错或X,订正记录记在6栏中填正或∨,在同一行第5、6栏不能同时作标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