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大户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文号:川地税发(1996)105号 发表时间:1996/9/9
有效性:有效
各地、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大户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转发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转变观念,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必要、有益的补充,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各级地税机关和广大地税干部要认真学习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一系列方针政策,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大力支持新的经济增长点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一方面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统一税法,坚持依法征税,正确运用税收杠杆,促进和鼓励平等竞争,健康发展。另一方面要改进税收服务方式,为个体、私营经济提供税收政策信息和咨询服务,促进个体、私营经济依法经营、遵章纳税,加强财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二、明确职责,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的税源管理。各地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6)4号文件,明确税收征管职责,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地税分别登记管理、分别征
收的要求做好个体、私营企业的税收征管工作。要结合今年的税务登记验证、换证、发证工作,认真清理漏征、漏管户,切实加强对个体工商业户和私营企业的税源登记管理,为组织税收收入奠定良好基础。
三、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管理。管票是管税的重要手段,个体、私营经济税源零星分散,征管难度很大。各地应认真清理检查其普通发票的使用情况,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做好“以票管税”工作,严厉查处偷税、逃税行为,有效防止和减少税款流失。
四、建立个体、私营大户税收分户档案备案制度。具体备案内容和备案标准按照总局要求执行。各地按所附备案表,进行分户填报,形成制度。上报省局备案的时间为年度终了后40日内。
五、加强与国税的协作和配合。各地应按照总局的要求,逐步建立地税、国税信息交换制度和征管动态通报制度。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共同做好个体、私营经济的税收征管工作。
六、深入调查研究,正确处理加强管理与促进发展的关系。各地在切实加强个体、私营经济大户税收征管的同时,更要注意运用税收政策杠杆和税收政策征管方式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大户发展,注意研究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报告我局。
附件:1四川省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大户资料备案表2四川省私营企业地方税收大户资料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