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黄埔、南京、昆明海关及其所属海关出口退税专用“验讫章”印模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函发(1996)155号  发表时间:1996/9/16  有效性:有效
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不发成都、重庆):

  现将黄埔、南京、昆明海关及其所属海关出口退税专用“验讫章”印发给你们(此次印发的南京海关及其所属海关出口退税专用“验讫章”从1996年3月1日起执行),请在审核出口退税报送单时认真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