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粮食部门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问题的补充通知
文号:川地税发(1996)110号  发表时间:1996/9/25  有效性:有效
各地、市、州地方税务局(不发重庆、涪陵、万县、黔江)、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近据一些地区反映,省地税局川地税发(1996)067号文下发后,总的执行情况是好的。但由于政策性机构和经营性机构的业务在某些层次上难于截然划开,特别是基层粮管站(所)等问题较突出,基层征收机构操作困难。经省局研究,现将有关问题补充如下:
一、粮食部门两条线运行,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实行“财务分帐、分别核算”。对政策性机构从事商业性经营,经营性机构从事政策性业务的,可按业务性质划分征免。对政策性业务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经营性业务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管办法由各地、市、州地方税务局制定。
二、对未实行“财务分帐、分别核算”的企业,一律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