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国有农垦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川地税函发(1996)234号  发表时间:1996/9/27  有效性:有效
各市、地、州地方税务局(不发重庆市、涪陵、万县、黔江),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垦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6]36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地方农垦企业的概念问题。地方农垦企业系指由农场独资兴办的各类企业。
二、关于对农牧、渔业、农机、气象的事业单位征缓企业所得税问题。
1凡实行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按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2凡实行全额预算管理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暂缓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应按税法有关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