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1996)579号  发表时间:1996/9/28  有效性:有效
北京、上海市、陕西、河北、江西、江苏、辽宁、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所得税集中缴库问题的函》(银函[1995]415号),考虑到印钞造币企业的实际情况,现对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照章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所属11家企业(名单附后),在1997年底以前,暂由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统一在北京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所属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198号)的有关规定实施就地监管。
附件: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所属企业名单
注:四川省国家税务局1996年11月20日以川国税函发(1996)189号文转发至成都、广元市国税局。

附件:
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所属企业名单
厂名 所在地市
北京印钞厂 北京市宣武区
上海印钞厂 上海市普陀区
西安印钞厂 陕西省西安市
石家庄印钞厂 河北省石家庄市
南昌印钞厂 江西省南昌市
南京印钞厂 江苏省江宁市
上海市造币厂 上海市普陀区
沈阳造币厂 辽宁省沈阳市
保定钞票纸厂 河北省保定市
东河钞票纸厂 四川省旺苍县
成都印钞公司 四川省温江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