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统一更换新版普通发票的通告》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发(1996)265号 发表时间:1996/10/9
有效性:有效
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
为确保我省普通发票换版工作的顺利进行,我局制定了《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更换新版普通发票的通告》,现印发你们。请各地抓紧翻印《通告》,并于1996年12月1日在全省城乡统一张贴。届时省局将在《四川日报》、《四川税务报》上刊登通告。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宣传媒介广泛进行宣传,使广大用票单位和个人都能了解国税新版普通发票的基本特征以及国税发票管理的各项规定,提高依法使用发票的自觉性。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统一更换新版普通发票的通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的管理,提高普通发票防伪性能,保护合法经营,打击发票领域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堵塞税收漏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在全国更换使用具有统一防伪措施的新版普通发票的决定,现就我省国税系统管理的普通发票更换新版问题通告如下:
一、四川省国税系统管理的普通发票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全部更换使用具有全国统一防伪措施的新版普通发票,旧版普通发票(即黄色底纹版发票)同时停止使用。
二、新版普通发票的主要特征是:
(一)新版普通发票发票联采用专用水印纸印制,水印图案为菱形,中间标有SW字样,发票联不加印底纹。
(二)新版普通发票发票联票头正中央套印椭圆形“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上环印有“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下环印有“国家税务局监制”字样,中间为四川省、市(地、州)的全称,字体为正楷。
(三)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号码采用有色荧光油墨套印,印色为大红色,在紫外线灯下呈橘红色反应,对目前尚不具备使用带水印无碳压感纸条件的地区,可暂时使用无水印普通无碳压感纸印制发票联。发票监制章及发票号码仍采用有色荧光油墨套印。
三、所有印制、使用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该按照国税机关的规定印制、购领新版普通发票,严禁私印、私售、伪造、倒卖、转让发票。
四、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从事各类收购业务等活动中,必须开具和取得国税机关监制的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支付货款或有关费用时都有权向收款方索取发票,有权拒收不符合规定时发票;收款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拒开发票或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严禁涂改、虚开、代开发票。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或税款抵扣凭证。
五、用票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都应严格按照国税机关的规定保管普通发票,严防丢失、被盗。对需要缴销的旧版普通发票要清点造册,报主管国税机关核准后,按照规定方式进行销毁。
六、各级国税机关要结合普通发票换版工作,对本地区普通发票印制、购领、使用、保管情况进行一次集中检查和清理整顿。凡检查出来的各种发票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