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川地税发(1996)117号  发表时间:1996/10/24  有效性:有效
各地、市、州地税局(不含重庆、涪陵、万县、黔江),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加强我省地方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现将《四川省地方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四川省地方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地方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征纳行为,坚持依法治税,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地方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我省地方税务机关征管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三条 各级地税机关对所辖地区的税源,应当全面掌握、分类管理、有效监控,并切实做好促产增收工作。
(一)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应按税法规定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应按规定及时申报办理变更登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税务登记管理工作,防止漏户、漏项行为发生。
(二)纳税人必须按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期限及时办理纳税申报事项,报送纳税申报表、财会报表以及其他纳税资料。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也应办理纳税申报,经有权地方税务机关审批后方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各级地税机关应加强税源情况的调查分析,抓好重点税源和薄弱环节的管理,积极促产增收,大力培植税源,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第四条各级地税机关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政策,依法行政,依法征免。不得越权减税、免税或变相包税,不得超越权限制定税收政策,对当地违反政策的行为应及时向上级地税机关报告。
第五条 纳税人必须按照税收政策和财务、会计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规定抵触时,按税收规定执行。
第六条 企业所得税征管可根据纳税人经济规模、核算水平实际,采取以下征收方式:
(一)按照税法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并进行帐务核算,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的,实行查帐征收。
(二)帐簿、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征收的,实行核实应纳税额征收。
(三)不能建帐建票和及时、准确申报纳税的,实行税务代理申报纳税。
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组织缴纳,确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由纳税人提出申请,逐级层报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第八条 积极推进地方企业所得税汇缴改革,在宣传、培训、辅导基础上,进行和扩大纳税人自核自缴试点,促使企业所得税征管规范化、制度化。
第九条 纳税人及时申报纳税确有困难需要缓缴的由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审批后可予缓缴,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十条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因合并、分立、终止时,应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当期所得税汇缴。
第十一条 上级地税机关每年应对下级地税机关执行国家税务政策、征管行为以及纳税人依法纳税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必须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地市州以下企业分别由地市州、县地税局审批,省级企业报省地税局审批。各地要加强对减免税金的使用管理与监督,保证减免税款用于发展生产和技术改造,不得用于个人分配。
第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征管资料应当完整、真实、规范。主要包括政策规定、汇缴总结及报表、企业财会报表、纳税申报表,税源基本情况等。
第十四 条各级地税机关要明确专人负责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半年)报工作,按规定及时、完整、准确填报并分析,省局每年结合汇算清缴进行评比,考评办法另文下达。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地税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