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核定中国长城计算机集团公司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1996)631号  发表时间:1996/11/5  有效性:有效
北京、天津、上海、黑龙江、吉林、湖北、湖南、四川、贵州、广西、广东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长城计算机集团公司《关天收取一九九六年管理费的请示报告》([96]中算集财字069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中央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995]188号)的有关规定,考虑到该集团公司具有综合管理职能的实际情况,经审核,同意该集团公司在1996年度向所属企业(名单附后)收取总机构管理费1075.3万元,由所属企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集团公司管理费年终若有结余应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附件:中国长城计算机集团所属企业管理费摊销指标
注:四川省国家税务局1996年12月23日以川国税函发(1996)221号文转发至成都市国税局

附件: 中国长城计算机集团所属企业管理费摊销指标
编号 企业名称 摊销金额(万元) 所在地
1 中国长城计算机集团深圳公司 500 广东深圳
2 中国长城计算机集团进出口公司 35 北京
3 深圳爱华公司 108 广东深圳
4 北京昆仑电了印刷技术公司 5 北京
5 长城计算机北京微机开发公司 5 北京
6 长城计算机桂林软件公司 5 广西桂林
7 湖南计算机厂 80 湖南长沙
8 长城计算机软件与系统公司 40 北京
9 中国长城电子展览公司 15 北京
10 长城计算机通用集成公司 5 广东广州
11 长城计算机通用集成公司 5 北京
12 长城计算机技术维修公司 5 北京
13 长城计算机租赁公司 30 北京
14 长城计算机劳动服务公司 35 北京
15 中国长城财务公司 125.3 北京
16 长城集团黑龙江公司 5 黑龙江哈尔滨市
17 长城集团天津公司 5 天津
18 长城集团上海公司 7 上海
19 长城集团武汉公司 30 湖北武汉
20 长城集团四川公司 5 四川成都
21 长城集团湖南公司 5
22 深圳华明公司 20 广东深圳
23 合计 107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