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所得税执法检查情况的通报
文号:国税发(1996)204号  发表时间:1996/11/8  有效性:有效
为了促进以法治税,改善执法环境,保证新税制的实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企业所得税执法检查的通知》(国税发[1996]138号)要求,总局组织了三个执法检查小组,从8月下旬至9月中旬,分别对陕西、山西、四川、湖南、江苏、辽宁六个省时行了企业所得税法情况的检查工作。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从总的情况看,上述六个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自新税制;实施以来,能够认真执行企业所得税的各项法规、政策,执法情况基本上是好的。在实际工作中,六省在狠抓基础工作、规范企业所得税征管;注重培训、辅导、宣传,提高税务干部业务素质;强化纳税检查,做好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试点等方面都做了大量的工作,并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由于多方面原因,六省在企业所得税执法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未按税法规定征收企业税
(一)个别地方对国有企业仍实行目标利润管理,没有依法计征得税。如:某市对部分国有企业实行目标利润管理,企业所行税不能依率征收,导致税严重,1995年284户国有企业共欠交企业所得税1260.8万元,占全市企业欠交所得税的62.88%,其中实现利润超百万元的23户国有企业欠交所得税1005万元。
(二)扩大附征范围。如:某省有23万户企业 ,其中对9万户企业的所得税实行了附征,征收的税款有5亿多元,全省附征面占企业总户数的39%。该省有的地区不论企业帐证是否齐全,也不问企业的盈亏状况,规定凡经营收入在一定额度内的(标准是工业企业200万元,商品流通企业100万元),一律实行附征的办法。
(三)收“过头税”。有些省市个别地区由于财政困难,存在亏损企业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现象。
二、未执行规定的税率
从六省的检查情况看,除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上市公司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统一税率外,其他五省对上市公司均没有严格按照法定税率33%计征。主要有二种形式:一是省政府越权明文规定上市股份公司执行15%的税率;二是上市公司企业所得税“到站下车”。如某省20家地方股份制企业,按照省政府的规定实行33%的所得税税率,最后由财政反还18%,但实际执行中有的并未真正按收支两条线办理,而在组织征收时采取“到站下车”办法。
三、扩大税前扣除项目
如:有的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省政府开征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市场物价调节基金、安全自救统筹基金、防洪基金、道路建设基金、农业、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等明确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有的省国家税务局在制定的《城市信用社贷款呆帐处理实施办法》中规定,对已处理的贷款呆帐按由回本息金额的5%付给收回人报酬,报酬从收回款中支付。有的市地方税务局规定企业业务招待费、福利费超支部分,可视企业经济效益和所得税增长情况,经税务部门批准给予扣除;企业集资利息可按15%扣除。有的市国家税务局规定计税工资标准为720元/人.月。上 述规定,扩大了税前扣除标准,侵蚀了税基,减少了企业所得税。
四、扩大税收优惠政策,擅自减免税
如:有的省省财政厅、税务局在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通知》中规定“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中的贫困地区,可按照省里确定的五十个贫困县掌握执行。”有的省省委、省政府下文规定“对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的,需要扶持照顾的个别高新技术企业,经批准,也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比照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优惠政策执行;老区异地经济开发,新办企业视同老区新办企业免税三年。”有的省扩大劳服企业和福利企业的范围,有的市规定集体企业利润增长部分减半征收所得税,年利润在5000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
五、自行扩大汇总纳税企业的范围
如:有的省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对省石油公司、省药材公司、省农电管理局所属单位分别实行以地区石油公司、县药材公司和省农电管理局单位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在于新税制实施后,税收法制环境虽有很大改善,但因历史遗留问题和财政体制的影响,形成有些地区和部门税法观念不强,片面强调局部利润,自立章法,随意变通,不按统一税法办事。为确保企业所得税有一个很好的执法环境,强化所得税刚性,这次所得税执法检查结束后,三个检查组分别与所得税有一个良好的执法环境,强化所得税刚性,这次所得税执法检查结束后,三个检查组分别与所检查的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交换了意见,并提出了整改意见抓紧落实,并将整改情况于今所12月底前书面报告总局。
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引以为戒,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法规,加大企业所得税的执法力度,保证新税制的顺利实施。
特此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