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川地税函发(1996)272号  发表时间:1996/11/11  有效性:有效
各地、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收征收管理暂行规定》(川地税发[1995]119号)明确;我省对从事房地产开发转让的纳税人实行“先预缴,后清算”的征管办法。近来各地反映有些问题尚不明确,为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重申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比例,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在1-25%范围内确定,按预收帐款预征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按确定的预征比例减半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为了加强对预征项目的管理,有利于征纳双方结算,各地经批准只能在县级税务机关开设预征税款过渡帐户。开设了预征税款过渡帐户的必须严格管理,不得挪用预征税款。每一个项目清算后,该项目税款应及时划转金库。
三、预征土地增值税使用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预征税款凭证”。具体使用和管理办法按川地税发(1995)125号《关于土地增值税票证使用和更换票证监制章的通知》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