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核定中国化工建设总公司199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1996)666号  发表时间:1996/11/13  有效性:有效
四川、甘肃、湖北、河北、江苏、广东、安徽、陕西、河南、黑龙江、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广西、内蒙、新疆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天津、上海、青岛、大连、重庆、宁波市国家税务局;海南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化中建设总公司是化工部所属综合工贸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考虑到该总公司具有综合管理职能,经审核,同意该公司在1996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分摊总机构管理费500万元,在规定的提取额度内允许其所属企业(名单、额度见附件)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扣除。超过标准提取的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
注:四川省国家税务1996年12月23日以川国税发(1996)220号转发至省国税局直属分局 附件:中国化工建设总公司所属定额上缴管理费的企业名单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