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四川省国税系统征管服务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发(1996)313号  发表时间:1996/11/20  有效性:有效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不发重庆),省国税局直属分局:

为建立健全我省国税系统征管服务体系,根据深化征管改革的总体要求,省局制定了《四川省国税系统征管服务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深化征管改革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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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税系统征管服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与税收征管新模式相适应的征管服务体系,规范征管服务行为,提高办税质量和效率,推进国税机关两个文明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税征管服务贯彻“法制、公平、文明、效率”的八字方针,坚持强化税收征管和优化税收服务并重的原则,在管理中体现服务,在服务中加强管理,通过实施具体征管服务,塑造严格执法、公正廉洁、文明办税、礼貌待人,热情服务、优质高效的国税新形象。

第三条 各级国税机关和税务人员要牢固树立为改革和发展的总目标服务、为发展地方经济服务和为纳税人服务的思想;尤其是要结合基层征收管理和基层建设的实际,因地制宜地搞好国税征管服务。

第四条 税务征管服务必须在法律界定的权利和义务范围内活动,坚持依法治税,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 服务环境

第五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按照高起点、全方位、多功能、大容量、现代化的要求建设办税厅,不断完善和强化办税厅服务功能,建立起以办税厅为主要场所的征管服务硬件环境。

第六条 各级国税机关要建立规范的征管操作规程,理顺办税大厅内部工作关系。大厅工作程序应做到“四定”即:业务操作定型、资料传递定线、计算机配置定位、作业人员定责。保证各个工作环节有机运转。

第七条 办税厅(室)及周围环境应达到净化、绿化、美化的标准要求,做到厅容室貌明亮整洁、布局协调。还应尽可能为纳税人提供停放车辆的场地和方便。

第八条 办税大厅内应设立纳税人休息处,设置税务报刊阅读栏,配备相应的桌椅,提供纸张、笔墨、茶水及办税指南等,尽力为纳税人创造良好的办税环境。



第三章 服务内容

第九条 各级国税机关要在严格执法的前提下,把优化服务作为一项基础工程切实抓好,尽可能为纳税人解决纳税中遇到的困难,提供更多的方便。要通过各种服务方式做好税务登记、政策咨询、文书受理、申报受理、发票配售、税款征收等基本服务工作,规范其服务内容,建立服务保障机制。

第十条 税务登记。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重新登记和注册登记。办税厅受理税务登记并及时审核登记表及有关附件和解答有关问题,在承诺的时间内办理和发放各类证件,

第十一条 受理申报。办税厅要将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提供的纳税申报资料和有关纳税信息输入计算机,在承诺时间内办完受理申报和审核事项。

第十二条 税款征收。缴纳税款的方式由纳税人在规定的方式内选择确定。对于逾期缴纳的税款应告知纳税人须加收滞纳金,对实行定期定点巡回征收税款的,征收人员要准备必要零钞以备找补。

第十三条 发票配售。办税厅要受理纳税人的购票申请,严格审验已使用的发票,及时填写或打印准购单,保证纳税人在承诺时间内购领到发票,并为纳税人提供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代开发票等各项服务。

第十四条 文书受理。办税厅要负责受理纳税人报送的延期申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等各类书面报告,并按规定权限和时间报批,在承诺的时间内给予回复。纳税人需办理各项税收证明,也应在承诺时间内予以办理。

第十五条 政策咨询。办税厅要向纳税人提供税法宣传政策解答和业务咨询等服务,做到有问必答。

第十六条 其他服务。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尽可能多渠道、多层次为纳税人提供经济、政策、市场信息,帮助纳税人加强管理,节约成本,提高效益。



第四章 服务行为

第十七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坚持不懈地抓好税务人员政治业务素质培育,塑造讲政治、讲文明、讲奉献、讲效率的整体形象和人民税务员的个体形象。

第十八条 各级国税机关必须依法治税,规范税收征管行为。税务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国家公务员应尽的义务,确立献身国税的职业理想,刻苦钻研业务。胜任岗位工作,做到依法办税、廉洁办税、文明征税,不收“人情税”、“关系税”。

第十九条 税务人员在办理业务时,要做到“三先、四不、五一样”。即在办理业务时做到先外后内、先急后缓、先来先办,不违反工作规程、不超越权限办理税收事宜、不与纳税人发生争吵、不推诿拖延岗位职责范围内的事务,生人熟人一样热情、忙时闲时一样认真、大事小事一样受理、优惠处罚一样公正、早来晚来一样处理。

第二十条 税务人员在执行公务尤其是在办税厅履行岗位职责时,应着税务制服佩证上岗。要做到服装整洁、穿着得体、化妆适度,仪表举止端庄自然。

第二十一条 税务人员在与人交谈时,应讲究语言表达技巧,说话要流畅,用词要准确。不讲有伤对方自尊的话,不讲有损对方人格的话,不讲讽刺、挖苦对方的话,不用质问式语言与纳税人谈话。

第二十二条 税务人员在接待纳税人时要态度蔼、热情周到,不卑不亢,彬彬有礼。做到“来有接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向纳税人解答疑问时一般要站立,认真解答问题;不能敷衍了事。

第二十三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普遍推行文明礼貌用语和征管服务禁用语,藉以规范税务人员的语言行为。



第五章 服务制度

第二十四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认真抓好征管服务制度建设,建立起规范、高效、公开的征管服务制度体系,做到税收政策公开、征管制度公开、办税程序公开,逐步实现一切纳税事宜都能在办税厅内得到及时受理和解决。

第二十五条 总值班员制度。国税征管机关应指派一名值班局长(所长),于每月税款征收期间,在办税厅专门窗口解答疑难问题及现场办公。

第二十六条 延时服务制度。通过合理安排工作人员的轮休,保证月征期的每天中午和公休日有值班人员为纳税人办理税收事宜。

第二十七条 税法公告制度。按月通过税法公告栏或税收政策、法律、法规公布会或印发资料等形式,及时、准确、系统地为纳税人宣讲最新的政策法规,公告违章处罚决定,通报表扬依法纳税先进典型等纳税相关事项。

第二十八条 征管服务承诺制度。国税征管机关应公开向纳税人承诺服务项目、服务时限、服务质量及赔偿标准,不断完善服务措施,提高服务质量。

第二十九条 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征管服务过程中出现的违诺行为,应按承诺的要求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凡有投诉的事和人,都应给投诉人明确的答复,对故意刁难纳税人以及违反税收政策和有关廉政规定的工作人员应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三十条 考核评比制度。各级国税机关应把征管服务工作纳入单位精神文明建设和创先争优活动的重要内容,定期考核评比,大力宣扬和表彰征管服务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第三十一条 税收征管的内容、标准和制度,要通过新的征管工作规程量化体现,以保证税收征管服务落到实处。



第六章 服务监督

第三十二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按照开放、廉洁、透明的要求,制定和完善监督措施,并应广泛吸收社会因素介入税收征管服务管理,全方位的建立健全征管服务监督机制。

----------制作服务监督测评卡,适时请纳税人填写,将所收集到的意见及时反馈给执行人员,改进管理服务质量。

----------设置公开监督电话,向社会公布电话号码及其值班人员和值班时间,认真解决处理群众举报反映的情况和问题。

----------设置“窗口”服务意见薄和意见箱,定期归纳整理有关意见,针对存在的问题,研究整改措施。

----------聘请税收征管服务监察人员,定期召开例会,评定履行承诺服务的情况。

----------鼓励纳税人直接向本级国税机关的领导、有关职能部门或上一级国税机关投诉。

以上税收征管服务监督组织工作要指定专门部门,落实工作人员具体承办。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税务代理服务工作的督导管理,形成征管服务与代理服务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双层税收服务体系。

第三十四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征管服务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