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对《国有粮食企业取得的储备粮油财政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川财税(1996)065号 发表时间:1996/11/21
有效性:有效
各地、市、州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国有粮食企业取得的储备粮油财政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6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
各级国有粮食企业保管政府储备粮油,购、销、调、存各环节取得的财政性补贴收入,企业并纳入“补贴”收入科目核算的费用、贴息收入(包括各级财政直接拨付给企业和粮食主管部门下拨给所属企业部份),均免征营业税。
以上请一并遵照执行。
附件:财税字(1996)6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国有粮食企业取得的储备粮油财政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