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教育费附加接交工作的通知
文号:川地税发(1996)121号  发表时间:1996/11/26  有效性:有效
各地、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6)4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的意见》下发后,截止目前,绝大多数地方的国税部门已按文件规定将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移交地税部门征收管理,但仍有个别地方尚未移交或正在移交中。为了便于统一征收、统一管理,经研究,现就教育费附加接交工作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办发(1996)4号文件规定,我省的教育费附加(铁道、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缴纳的除外)一律由地方税务系统负责征收管理。
二、已办理了交接工作的地税部门要认真清理有关政策,确保征管工作全面顺利展开;未办理交接工作的地区,最迟要在年内完成交接工作,并为地税系统实施全面征管做好必要准备。三、各级地税部门要主动联系国税部门,共同做好教育费附加交、接工作,为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