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收“三高”农业发展资金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文号:川地税函发(1996)290号  发表时间:1996/11/27  有效性:有效
各市、地、州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四川省“三高”农业发展资金的征收管理,根据《四川省“三高”农业发展资金征收办法》(川地税发[1996]079号)的精神,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川地税发(96)079号文件第六条规定,征收“三高”农业发展资金统一使用《四川省地方税务局“三高”农业发展资金专用征收凭证》。目前,征收凭证已印制完毕,请各市、地、州局速与省局计财处联系领取。征收凭证的管理和领用按现行票证管理办法执行。
二、为了及时准确掌握“三高”农业发展资金的征收情况,我局设计了《“三高”农业发展资金收入统计季报表》,请各市、地、州局按规定在季度终了后25日内,上报省局基金税收管理处。
三、“三高”农业发展资金由省地方税务局汇总后按分成比例分别划解到省、市(地、州)两级专户。省地方税务局开设“三高”农业发展资金过渡户:开户行:建行成都四支行东大街分理处;帐号:26117665;收款单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基金税收管理处。各市、地、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应严格按照(96)079号文规定,及时足额办理划解手续。
附件:1四川省“三高”农业发展资金专用凭证2四川省“三高”农业发展资收入统计季报表
1四川省“三高”农业发展资金专用凭证2四川省“三高”农业发展资金收入统计季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