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1996年度发票定点印制企业年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发(1996)327号  发表时间:1996/12/4  有效性:有效
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不发重庆)、省国税局直属分局:

目前,全省各地按照《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发票换版工作的通知》(川国税发[1996]247号)文件精神,已基本完成了对国税系统发票定点印制企业的检查和初审工作,为此,省国税局决定于12月中旬,具体进行年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通知辖区内各发票定点印制企业,于1996年12月15日至25日期间。持《发票推印证》到省国税局发票管理所验证;对按期验证并经各地、市、州初审合格的印制企业,省国税局将进行年审注册登记,同时在其《发票准印证》上加盖“一九九六年度年审合格”确认章:对年审不合格的企业,省国税局收回其《发票准印证》,予以注销。逾期未验证的作为自动取消发票定点印制企业资格,省国税局不再受理年审验证事宜,并委托印制企业所在的地、市、州国税机关收缴《发票准印证》。

二、年审验证结束后,省国税局将在《四川税务报》上公告年审合格印制企业的名单。

三、尚未报送《四川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定点印制企业清理检查(年审)情况表》的地区,应抓紧时间,最迟于12月10日前上报省国税局。

四、若发票定点印制企业因年审不合格被取消了印制资格,其所在的地、市、州国税局可根据实际需要,重新向省国税局推荐上报发票定点印制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