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定期定额纳税的个体户实际经营额超过定额如何处理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函发(1996)207号  发表时间:1996/12/11  有效性:有效
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不发重庆市)、省国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定期定额纳税的个体户实际经营额超过定额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1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我省实行“双定”管理的纳税业户,其实际营业额增加或减少超过原定额20%时,应及时、主动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查核实后,下达“定期定额变更通知书”,并从变更的次月按新的定额纳税。如实际营业额超过定额20%以上,又不主动申报变更的,按偷税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