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税收发票样本》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川地税发(1996)158号 发表时间:1996/12/16
有效性:有效
各地、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为适应税制改革和分税制后地方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96)137号文规定,结合我省发票管理实际,我局对全省地方税务机关管理的发票种类、式样和规格等进行了规范,设计了全省统一的《四川省地方税收发票样本》(以下简称《样本》),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地方税收发票按行业和特定用途暂划分为综合、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收购业八类44种票样(具体种类和使用范围详见《样本》目录)。
二、全省统一使用的地方税收发票种类的增减,由省地方税务局确定。若《样本》中的票样不能满足实际需要,各地、市、州地方税务局可设计在本地管辖范围内统一使用的某些专用性地方税收发票,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三、《样本》中各种发票的成品规格和发票框内外的内容、栏目、各联用途、颜色和发票监制章套印位置等,各地不得擅自改变。如确需变动,必须报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凡套印“发票监制章”的地方税收发票,其格式必须符合《样本》的规范设计。具体要求是:
(一)各类发票票头原则上由两行组成,第一行为“四川省××县(市、区)××行业发票”,市、地、州分局冠所在地(市)的名称,省直属分局冠四川省名称,第一行字数太多,也可分为两行排列。第一行下面设有一条横线,第二条为“发票联”字样,其它各联均不在该位置套印联次名。(二)“发票监制章”套印在发票联和记帐联票头正中央,其它各联均不套印。
(三)发票的字轨号为“川地税×(×)(×)№:0000000”。
以“川地税Ⅱ (97)(01)”为例:“川地税”为四川地方税收简称;“Ⅱ”为发票大类号,即交通运输类;“(97)”为印制发票年度;“(01)”为每种发票的字号或简称。
各地、市、州地方税务局确定的某些专用性发票以及企业申请自拟格式的发票,在编字号时,只编“川地税”和印票年度。
(四)各类发票(定额发票除外)框外右边的内容统一为相应联次的用途,左边内容统一为“××承印厂、批印文号、印制数量”。
四、发票联用纸用油墨使用按川地税发(96)115号文《关于做好普通发票换版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五、发票只能在票面面额规定的范围内填开,超过面额填开的一律无效。
六、《样本》只发地方税务机关和发票承印厂作为印制、鉴别发票和业务学习之用,严禁翻印和对外发放,各地要确定专人妥善保管,防止遗失和被盗。
附件:《四川省地方税收发票样本》(另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