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邮政汇兑资金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川地税函发(1996)326号 发表时间:1996/12/20
有效性:有效
各市、地、州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汇兑资金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35号)转发给你们。经电话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对邮政部门邮政汇兑资金存入人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征收营业税”仅限于邮政部门办理邮政汇兑业务。对邮政部门办理邮政储蓄业务取得的存储差收入,仍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并入邮电通信收入的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