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旺矿务局南江煤矿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的批复
文号:川地税函发(1996)324号  发表时间:1996/12/20  有效性:有效
巴中地区地方税务局:
你地区南江县地税局南地税明电(96)03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现行有关规定,纳税人所在地为工矿区的,应根据行政区划分别按照7%、5%、1%的税率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广旺矿务局南江煤矿所在地,经省人民政府川府发(1985)73号和达县地区行政公署达署发(1988)13号文批准划归南江镇管辖,在南江镇的行政区划内。因此,广旺矿务局南江煤矿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应为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