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发(1996)354号  发表时间:1996/12/24  有效性:有效
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不含重庆市)、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总机构及所属企业均在我省,只是跨地(市、州)的,其管理费的提取比例或数额,省国税局授权总机构所在地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总机构及所属企业在同一地(市、州)的,由所在地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