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亚动物保健品总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1996)737号  发表时间:1996/12/24  有效性:有效
江苏、四川、河南、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近接农业部直属的中亚动物保健品总公司要求提取管理费的请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有关规定,考虑到该公司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该公司在1996年度向下属分支机构(名单附后)提取管理费190万元,并允许在税前扣除。该公司当年提取的管理费如有结余,应按有关规定征收所得税或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附件:中亚动物保健品总公司所属企业管理费摊销指标
注:四川省国家税务局1997年1月22日以川国税函(1997)011号文转发至成都市国税局
附件:
中亚动物保健品总公司所属企业管理费摊销指标
编号 企业名称 摊销金额(万元) 地址
1 南京药械厂 65 南京市中华门外
2 成都药械厂 22 成都市外东沙河堡
3 兰州生物厂 28 兰州市盐场路
4 郑州市生物药厂 10 郑州市南郊
5 南京中亚动物保健 10 南京市中央大路
品服务部
6 中亚动物保健品总 15 成都市外东净居寺路
公司成都服务部
7 兰州中亚动物保健 10 兰州市黄河大桥北路
品服务部
8 中国畜牧兽医药械 15 北京市朝阳区京须东路
公司经营部
9 北京汉普动物保健 15 北京市朝阳区六里东口
品公司
合计 1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