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部分粮食销售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发(1996)372号  发表时间:1996/12/27  有效性:有效
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

为稳定农村经济,支持农业发展,结合我省国有粮食企业的实际,根据省政府川府发(1996)107号和省物价局川价字农(1996)178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49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对省政府确定的1996年计划销售的20亿斤老定购周转库存粮,在按照省物价局批准的统一销售价格以内销售的粮食,同意免征增值税,超过定价销售的粮食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对其享受了免税的粮食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请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依据省有关文件与当地粮食局联系有关事宜。

附件1、关于1995年前定购周转库存粮销售价格的通知(川价字农[1996]178号)

附件2、销售平价周转库存粮食数量及差价款计算机表(川粮发[1996]字第35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