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电影发行单位的发行收入不征营业税的通知》
文号:川地税函发(1996)332号  发表时间:1996/12/31  有效性:有效
各地、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影发行单位的发行收入不征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函[1996]696号)转发你们。对电影发行部门取得的片租收入应按收入金额依5%税率征收营业税。省地税局川地税发(1996)142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与此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请一并遵照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影发行单位的发行收入不征营业税的通知
国税函(1996)696号1996年11月2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研究电影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6]167号)精神,现对电影发行放映单位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对电影放映单位放映电影取得的票价收入按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后,对电影发行单位向放映单位收取的发行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但对电影发行部门取得的片租收入仍应按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