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税务系统涉税案件举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川地税发(1996)181号  发表时间:1996/12/31  有效性:有效
各市、地、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经与财政厅研究,现将《四川省地方税务系统涉税案件举报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涉税案件举报特点,完善管理制度。贯彻本《办法》的意见和建议,望及时报告省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系统涉税案件举报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坚持以法治税,规范涉税案件举报管理,加强涉税案件查处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涉税案件举报管理范围
(一)群众来信、来访、电话举报案件;
(二)有关部门、单位转来举报案件;
(三)上级领导机关、交办举报案件;
(四)下级地方税务机关上报重要案件;
(五)其他涉税举报案件。二、各级地方税务征收机关及税务稽查机关要建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场所,设立举报电话,受理公民举报;并建立健全涉税举报案件登记制度,设立“涉税举报案件登记簿”指定专人管理,涉税举报案件登记内容包括:受理举报日期、举报人、举报形式,被举报人的名称、地址、经济类型、举报内容,受理意见、办理结果、结案时间。
三、涉税案件举报受理原则。
(一)口头举报。受理口头举报应当作好笔录(经举报人同意也可录音)并与举报人核对无误后,交由举报人签字或盖章;不愿留名的也可以不留姓名,但受理人应当签名。
(二)电话举报。受理电话举报应当作好笔录或录音,笔录人应该签字,录音人应当录留本人的姓名。
不论是口头举报、电话举报还是其他举报,受理人或承办人都必须为举报人保密。
在受理举报中,凡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问题,应当建议举报人到有权处理的机关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转由有权机关处理。
(三)转办案件。受理有关部门转办的举报案件,应进行举报案件登记。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受理决定。
(四)受理同级(或上级)党政机关或上级税务机关交办的涉税案件,应进行举报案件登记,并按要求及时查处;需要回复办理结果的,必须按要求回复。
(五)受理下级税务机关上报的重要案件。凡百万元以上的偷税案件应上报省局。上级税务机关需要查处的重要案件,下级税务机关应当配合;案件查处结案,应将结果告知下级税务机关。四、涉税案件的管辖及查处。原则上由对被举报人有税收征管权的稽查机关或税务征收机关负责;发票案件由案发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税法另有规定的,按税法规定执行。
五、涉税案件的立案、检查、审理及处理决定执行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涉税举报案件奖励
(一)奖励范围及对象。举报税收违法行为是每个公民的职责和权利,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向税务机关举报违反税收法规的行为;税务机关查证属实依法处理后,可以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二)奖励原则。精神表彰为主,并根据具体情况适当给予物资奖励,坚持一案一奖原则。
(三)奖励标准。给予举报人的物资奖励,应当根据案件大小,结合协助办案时所占用的时间和举报案件的详细程度,由办案税务机关参照下列标准执行。
举报企、事业单位查补税款金额奖励数额举报个体户(个人)私营企业查补税款金额奖励数额
8, 10000元以下10000-50000元50000-100000元10000-500000元50000-1000000元1000000元以上300元以下500元以下1000元以下3000元以下8000元以下15000元以下5000元以下5000-10000元10000-50000元50000-100000元100000-300000元300000元以上500元以下800元以下1000元以下3000元以下8000元以下15000元以下
(四)奖励奖金来源。地方税务机关办理举报案件所需奖励资金,统一纳入财政核拨的税务经费预算,专人管理,确保奖励政策兑现。
(五)奖励手续。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印制“支付举报案件奖励金专用凭证”。单位或个人领取奖励金时,应经同级税务机关领导批准,并由经领人签字。原则上不能代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