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纳税申报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号:川地税发(1997)002号  发表时间:1997/1/3  有效性:有效
各地、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为了切实贯彻落实全国税收征管改革会议精神,加快我省地方税收征管改革步伐,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地方税收及时足额入库,根据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纳税申报管理工作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纳税申报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纳税申报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手续的一项法律制度,是税务机关有效实施税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衡量纳税人是否依法纳税的一个重要标志,也是当前推进征管改革、实现税收征管新格局的基点。坚持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制度,对于增强公民自觉纳税意识,加强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监控管理,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地税机关对此应当高度重视,转变重入库轻申报的观念,认真分析当前存在的纳税申报不及时、申报质量不高、申报行为不规范、申报内容不真实等问题,按照《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实行纳税申报制度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把纳税申报工作作为实现税收征管新格局的基础工作切实抓好,抓出成效。
二、切实加强纳税申报管理工作 (一)进一步明确申报对象和申报范围。凡在我省境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定等规定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管理并缴纳地方各税的纳税人(包括未办理税务登记与注册税务登记和临时取得应税收入者),以及依法享有减、免税照顾的纳税人和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地方税义务的扣缴义务人,无论采取何种征收方式,都必须按照规定要求,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手续。
(二)合理确定申报形式。凡有条件有能力自行申报的纳税人,应当自行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直接申报;直接申报有困难或财务制度不健全的,可委托税务代理机构代为申报或邮寄申报;有条件的地方可开展电子申报。
(三)严格申报期限。重点解决好纳税申报及时性和真实性问题,严格延期申报的审批手续。各地可根据工作实际,按照不同行业和经济类型合理安排申报时间。为方便纳税人,可开设临时申报点。
1、按照税款征收方式规定申报期限;
(1)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应按照实际经营状况,在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内,向其申报生产经营收入额和所得额,并在申报的同时提交财务会计报表。
(2)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应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额进行申报。具体申报期限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人经营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实际经营额与核定计税额相比较,变动幅度超过20%时,纳税人应及时申报调整定额。
(3)按照税法规定负有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义务的纳税人以及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代征单位,在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扣缴税款期内,无论有无代扣、代收税款,均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代缴税款报告。
2、核定重点税种申报期限:
(1)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营业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扣缴义务人,都应按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手续;金融企业(不包括典当业)按季缴纳营业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税款。
(2)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年度终了4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表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规定期限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申报表和年度会计报表。企业所得税的分月或分季预缴,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具体核定。
(3)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应在取得应税所得、或在获取所得时未同时取得完税证明或足额完税证明的,于次月7日内向收入来源地或户籍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个人所得并缴纳税款;纳税人年终一次性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自取得收入之日起30日内向收入来源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在每次取得所得后的7日内申报预缴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4)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纳税人在收到有权机关批准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或其它建设项目文件30日内到建设项目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并按规定缴纳税款。纳税人在建设期内更改投资项目建设内容的,应在更改后30日内,持有关变更文件资料向项目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变更情况。
(四)规范申报内容。各税种申报所需的各项内容,可用申报表形式加以固定。申报表规范设计暂由市、地、州统一。
(五)加强对申报表填报的辅导工作,努力帮助纳税人提高申报质量。
(六)建立申报表管理制度。各地要加强纳税申报表的管理,建立健全纳税申报表的印制、保管、领用、缴销等项制度。
三、严格法律责任,强化纳税意识
(一)严格处罚制度。对违反纳税申报等规定的行为,根据《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处罚。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出《税收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内,如实申报解缴税款的,按滞纳税款每日千分之二加收滞纳金,也可同时按延期实际天数处以每天20-50元的罚款,累计罚款以2000元为限。逾期仍不改正的,除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外,可按延期天数处以每天50-80元的罚款,累计罚款以10000元为限。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用虚假手段进行纳税申报,造成应纳税款少缴或不缴的,按偷税处理。
(二)建立纳税申报信誉分类制度。各级地税机关根据纳税人财务管理和日常申报纳税的好坏,可将纳税人分为几类,并用不同颜色或ABC类的申报表加以区别。对申报制度执行好的,在申报程序上适当简化;在税务检查上,可采取减少检查次数;在发票供给上,可采取酌情增加配售数量;在税收服务上,可采取优先提供税收资料信息等予以鼓励。对申报不及时、真实性差的纳税人,除按规定处罚外,在税务检查上要加大查处力度和增加检查次数。对长期不执行纳税申报制度或执行不好或差错严重以及故意偷税的,主管地税机关可向其指定税务代理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税收事务和会计核算。
(三)建立处罚公告栏制度。一是将有关处罚规定在纳税大厅公告,及时告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二是将对申报不真实、不及时和逾期不改正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处罚结果在纳税大厅公布;对典型案件利用报纸、电视、电台、广播等新闻媒介加以曝光,以达到广泛教育目的。
四、加强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的辅导。各级地税机关应结合税法宣传,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对纳税人有针对性的、分类别的纳税申报辅导,一方面减少税务机关日常重复的个别辅导,另一方面使税法宣传有的放矢。
五、加强检查督促,增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主动申报的自觉性。各级地税机关应当采取纳税申报前审核管理和事后检查并举方式,逐步将管理重心转移到检查纠正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违法行为上来,加大依法治税力度。纳税人未如实申报税款的行为一经查出,按照《征管法》和有关行政法规严肃处理。各地应结合实际,每年安排一次纳税申报的专项检查,以查促申报,以查促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