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
文号:国税发(1997)004号  发表时间:1997/1/3  有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的通知》([1996)外经贸资发第773号,以下简称通知),切实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税务情况年检,现就税务部门参加联合年检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通知要求,自1997年起,对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证的验证工作统一列为联合年检内容,由各地税务部门按通知要求统一进行不再另行安排。但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的其他税收检查,不属联合年检范畴,仍由各地税务部门依照有关税收法规进行。
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的年度验证工作,仍由各地税务部门根据工作情况自行安排布置,但在时间上应与外商投资企业的年度验证时间相一致。
二、各地税务部门要充分重视联合年检工作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贯彻通知精神,切实做好联合年检的各项宣传准备工作。
三、各地税务部门在联合年检中要驾驶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注意勾通情况,交换信息;对联合年检资料要及时汇总,研究分析;要通过联合年检,进一步提高对外商投资的综合控管。
四、各级税务部门收到外商投资企业的年检报告后,应依据有关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税务登记证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应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上加盖验讫章,不合格的,暂不加盖验讫章,并将企业存在的问题及时通知参加联合年检的其他部门。
对骓不合格的企业应限期令其改正并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企业在限期内改正并经审核合格的,税务机关应税务登记证副本上加盖验讫章。
五、鉴于1996年下半年,对外商投资企业已统一换发了税务登记证件,为简化手续,避免重复工作,凡在1996年统一换领了税务登记证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1997年度的验证中,可仅提供年检报告书和税务登记证副本。税务部门可根据换发税务登记证时的有关资料审核验证。
六、联合年检结束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对税务登记证年检情况进行总结,总结报告连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验证情况汇总表》(附后)于每年联合年检结束后一个月内上报总局。
附件: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登记验证情况汇总表
编报单位: 验证年度:
项目 税务登记 实际验证 其中 未通过联合年检 备注
投资方式 户 数 户 数 验证合格 验证暂不
户数 合格户数
中外合资企业
中外合作企业
外商独资企业
外国企业常驻
代表机构
外国企业其他
营业机构、场

外商投资企业
分支机构
合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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