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文号:川国税函(1997)006号  发表时间:1997/1/6  有效性:有效
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不发重庆、涪陵,万县、黔江),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73号)转发你们,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对企业职工冬季取暖补贴、职工防署降温费、职工劳动保护费等支出,省局暂不确定税前扣除标准,原则上允许企业据实扣除。各地国税机关应加强对以上费用的审核,防止企业虚列支出,随意增大扣除费用。以上,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