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电子器材总公司所属企业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1997)062号  发表时间:1997/1/19  有效性:有效
北京、上海、辽宁、山东、湖北、福建、四川、广东省(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大连、厦门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电子器材总公司《关于申请向所属机构征收上级管理费报告》([96]电器材字183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电子器材总公司1996年度向所属企业收取200万元总机构管理费。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具体扣除标准见附件)上交的管理费允许税前扣除,超出规定标准的应进行纳税调整。该总公司的管理费年终若有结余,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电子器材总公司所属企业199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注:四川省国家税务局1997年4月3日以川国税函(1997)077号文转发至成都市国税局。
  附件:
     中国电子器材总公司所属企业199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 号   企业名称            所在地   金额(万元)
    1    中国电子器材华东公司      上海    27
    2    中国电子器材华北公司      北京    35
    3    中国电子器材西南公司      四川成都  20
    4    中国电子器材西北公司      陕西西安  18
    5    中国电子器材中南公司      湖北武汉  20
    6    中国电子器材东北公司      辽宁沈阳  23
    7    中国电子器材天津公司      天津    14
    8    中国电子器材山东公司      山东济南  11
    9    中国电子器材深圳公司      广东深圳  11
    10   中国电子器材厦门公司      福建厦门  10
    11   中国电子器材珠海公司      广东珠海  5
    12   中国电子器材大连公司      辽宁大连  1
    13   中国电子器材广州公司      广东广州  5
         合  计            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