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电子器材总公司所属企业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1997)062号 发表时间:1997/1/19
有效性:有效
北京、上海、辽宁、山东、湖北、福建、四川、广东省(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大连、厦门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电子器材总公司《关于申请向所属机构征收上级管理费报告》([96]电器材字183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电子器材总公司1996年度向所属企业收取200万元总机构管理费。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具体扣除标准见附件)上交的管理费允许税前扣除,超出规定标准的应进行纳税调整。该总公司的管理费年终若有结余,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电子器材总公司所属企业199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注:四川省国家税务局1997年4月3日以川国税函(1997)077号文转发至成都市国税局。
附件:
中国电子器材总公司所属企业199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 号 企业名称 所在地 金额(万元)
1 中国电子器材华东公司 上海 27
2 中国电子器材华北公司 北京 35
3 中国电子器材西南公司 四川成都 20
4 中国电子器材西北公司 陕西西安 18
5 中国电子器材中南公司 湖北武汉 20
6 中国电子器材东北公司 辽宁沈阳 23
7 中国电子器材天津公司 天津 14
8 中国电子器材山东公司 山东济南 11
9 中国电子器材深圳公司 广东深圳 11
10 中国电子器材厦门公司 福建厦门 10
11 中国电子器材珠海公司 广东珠海 5
12 中国电子器材大连公司 辽宁大连 1
13 中国电子器材广州公司 广东广州 5
合 计 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