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发(1997)018号  发表时间:1997/1/21  有效性:有效
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7]4号)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外商投资企业1997年度税务登记证的验证工作应结合1996年度的换证工作进行,凡未取得新版税务登记证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应依照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川国税发[1996]136号)有关规定,在省局补办新版税务登记证件后,方予依照本通知规定办理验证手续。

二、按照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确定的 属地原则,其税务登记证的验证机关统一确定为主管征收机关。主管征收机关对验证合作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背页)“验证记录”栏和副本(正面)中缝处同时加盖验讫章(验讫章格式见附件,各地依照格式自行刻制)。

三、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和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税务注册证不参加联合年检,由省局统一布置从1998年起在每年的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安排进行。1997年对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不进行年检。四年检结束后,各地市州国税机关应对税务登记证件年检情况进行总结,总结报告连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验证情况汇总表》于每年6月15日前上报省局。

附件:税务登记证件年检验章格式



验证年度



国税×××验讫

×××××监制






主管征收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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