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省社会福利企业一九九六年度年检的通知
文号:川民政(1997)009号  发表时间:1997/1/22  有效性:有效
各市、地、州民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了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监督管理,根据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决定对我省社会福利企业进行一九九六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在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领取了《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企业,都必须参加一九九六年度年检。对不参加年检的企业,各地民政部门要将其《社会福利企业证书》(正、副本)收回上交省民政厅注销,各地国税、地税部门不得办理其减免税手续。

二、各地一九九六年度年检时间从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开始,到四月三十日以前结束。省上统一审查签章在六月三十日以前完成。逾期未参加年检的企业,各市、地、州民政局不按时限要求上报年检材料的,省民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不再受理年检事宜。

三、各地民政、国家税务、地方税务部门,省国税直属征收分局、省地税直属征收分局,要按照《四川省社会福利企业年检认证实施办法》([1993]民城字第125号)的要求,对本辖区内的社会福利企业进行认真检查,并在受检企业填写的《社会福利企业年检报告书》上签署年检审核意见(年检审核意见为“年检合格”、“限期整改”、“注销证书”)。省民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将组织人员对一些地区的年检工作进行抽查。

四、各地年检结束后,要填报《四川省社会福利企业一九九六年度年检情况表》(见附件一),并将受检企业填写的《社会福利企业年检报告书》(一式三份,不得复印)以及《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副本内芯一并由各市、地、州民政局统一汇总上报省民政厅,由省民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审查合格后,在《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副本的年检纪录页内签章(社会福利企业年检专用章印鉴式样见附件二)。各地对年检不合格需

要整改的企业,要限期进行整改(时间为三个月),对整改后经检查仍不合格的,要收回其《社会福利企业证书》(正、副本),并上交省民政厅注销。

各级民政、税务部门要通过年检认证工作,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监督管理,坚持正确的办企业方向,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管好用好减免税金,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55号等有关文件的要求和程序,及时退还企业已缴纳税款,使国家对福利企业的减免税优惠政策落到实处,促进福利企业健康发展。与此同时,要坚决打击以假冒社会福利企业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国家税收优惠照顾的违法行为,维护国家税收政策的严肃性。

五、今后每年对社会福利企业的年检认证工作,省民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如无新的规定,不再专门行文通知年检事宜,务请各地民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省国税、地税直属征收分局按上述要求进行安排落实,认真完成每年度对福利企业的年检工作任务。

六、省民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对新办社会福利企业的审查确认工作定于每年的一、四、七、十月进行,其它时间不予办理。

省级有关部门、单位、社会团体举办的社会福利企业和福利企业的年检认证工作,由省国税直属征收分局、省地税直属征收分局审查核实后,报省民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办理审批确认手续。

《社会福利企业年检报告书》和《四川省社会福利企业审批登记表》由四川省民政厅统一印制。

附件一

四川省社会福利企业一九九 年度年检情况表

填报单位(盖章):

序号
企业名称
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号
年检结果
备注

合格
限期整改
注销










































































































附件二(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