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部分远洋渔业企业进口渔用设备暂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文号:财税字(1997)015号  发表时间:1997/1/23  有效性:有效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对远洋渔业企业进口自用、国内不能生产的远洋渔船、轮机及甲板设备、冷冻设备等直接渔用物资,在“九五”前三年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现农业部渔业局来函,要求对部分远洋渔业企业今年已到货进口的渔用设备,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经审核,同意对中国水产总公司等企业进口的渔用设备(具体单位及品名见附件),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请通知有关海关执行,并作好后续监管工作。
附件:部分远洋渔业企业进口渔用设备清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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