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目录》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川经贸资节(1997)060号  发表时间:1997/1/24  有效性:有效
各市、地、州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计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省级有关部门:

现将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目录>的通知》国贸资[1996]80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资源综合利用是我国一项重大的技术经济政策,也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一项长远的战略方针,对于节约资源,改善环境,提高经济效益,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坚持资源综合利用与企业发展相结合,与污染防治相结合,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积极推动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工作,努力提高资源的综合利用水平,推进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健康发展。

二、税制改革后,国家继续对资源综合利用实行优惠政策,充分体现了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这项利在当代,功在千秋的伟大事业的支持与鼓励。各级有关部门要以政策为导向,加强领导,切实做好组织协调工作,把国家已出台的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的优惠政策真正落实到企业,同时要进一步研究完善鼓励和扶持资源综合利用的政策措施,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的深入开展。

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意见》(国发[1996]36号),这是指导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的纲领性文件,要抓好现有政策的落实。加强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产品)减免税费(款)的鉴定审核,税务部门要把好关,防止骗取税收优惠。凡涉及免税企业(产品)较多或免税金额较大的地区,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鉴定审批管理办法,同时上报省经贸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备案。

四、各企业从有关优惠政策中获得的减免税费(款),要专款专用,只能用于资源综合利用的发展,不得以任何借口挪作它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