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民生银行缴纳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1997)093号  发表时间:1997/2/18  有效性:有效
四川、广东、湖北、江苏、浙江省和北京、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大连、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发生银行《关于我行向你局直接缴纳所得税的请示》(民银发[1996]第124号)。经研究,现对中国发生银行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民生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1996、1997年,由总行统一向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征收局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民生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干部应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198号)及补充规定的有关条款实施就地监管。
注:四川省国家税务局1997年3月31日以川国税函[1997]075号文转发至各地、市、州国税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