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新型建筑材料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1997)098号  发表时间:1997/2/20  有效性:有效
北京、辽宁、黑龙江、河北、甘肃、宁夏、浙江、湖北、湖南、四川、广东、海南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新型建筑材料公司《关于提取中新集团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新材计财发[1996]249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新型建筑材料公司1996年度向所属企业收取250.7万元总机构管理费。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详见附件)上交的管理费允许税前扣除,超出规定标准的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的管理费年终若有结余,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新型建筑材料公司所属企业199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企业名称              金额(万元)  所在地
 1  中国化学建筑材料公司        8       北京
 2  中新集团房屋建设总公司       10      北京
 3  中国新型建筑房地产开发公司     10      北京
 4  北京新型建材设计研究院       1.5     北京
 5  中国新型建材进出口公司       10      北京
 6  中新集团供销公司          6       北京
 7  中国新型建筑材料广州公司      2       广东广州
 8  中国新型建筑材料海南公司      2       海南海口
 9  中国新型建筑材料工业杭州设计研究院 5       浙江杭州
 10 中国新型建筑材料岳阳公司      1       湖南岳阳
 11 北新建材有限公司          90      北京
 12 湖南建材纸厂            10      湖南南县
 13 华北新型建材机械厂         6.5     河北涿州
 14 营口稻草板厂            1       辽宁营口
 15 大洼稻草板厂            1       辽宁大洼
 16 北京龙都宾馆            3       北京
 17 中新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10      北京
 18 南京岩棉厂             4       江苏南京
 19 哈尔滨岩棉厂            2       黑龙江哈尔滨
 20 兰州岩棉厂公            0.5     甘肃兰州
 21 镇江新材厂             2       江苏镇江
 22 常熟新砼厂             2       江苏常熟
 23 中卫新材厂             1.2     宁夏中卫
 24 黄石新材厂             2       湖北黄石
 25 湖南金壁实业公司          2       湖南常德
 26 长沙广厦实业公司          0.8     湖南长沙
 27 浙江ASK公司             1.5    浙江崃州
 28 营口铝矿格厂            3       辽宁营口
 29 营口铝框材厂            1.2     辽宁营口
 30 沈阳陶瓷厂             1       辽宁沈阳
 31 成才色釉料厂            2       四川成都
 32 江苏鲲鲡公司            3       江苏江阴
 33 苏州涂料厂             3       江苏苏州
 34 江阴化工塑料厂           3.5     江苏江阴
 35 常州丽宝第公司           15      江苏常州
 36 镇江合成建材厂           2       江苏镇江
 37 泰兴壁纸厂             12      江苏泰兴
 38 苏州立邦公司            10      江苏苏州
    合 计               2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