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新型建筑材料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1997)098号 发表时间:1997/2/20
有效性:有效
北京、辽宁、黑龙江、河北、甘肃、宁夏、浙江、湖北、湖南、四川、广东、海南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新型建筑材料公司《关于提取中新集团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新材计财发[1996]249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新型建筑材料公司1996年度向所属企业收取250.7万元总机构管理费。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详见附件)上交的管理费允许税前扣除,超出规定标准的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的管理费年终若有结余,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新型建筑材料公司所属企业199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企业名称 金额(万元) 所在地
1 中国化学建筑材料公司 8 北京
2 中新集团房屋建设总公司 10 北京
3 中国新型建筑房地产开发公司 10 北京
4 北京新型建材设计研究院 1.5 北京
5 中国新型建材进出口公司 10 北京
6 中新集团供销公司 6 北京
7 中国新型建筑材料广州公司 2 广东广州
8 中国新型建筑材料海南公司 2 海南海口
9 中国新型建筑材料工业杭州设计研究院 5 浙江杭州
10 中国新型建筑材料岳阳公司 1 湖南岳阳
11 北新建材有限公司 90 北京
12 湖南建材纸厂 10 湖南南县
13 华北新型建材机械厂 6.5 河北涿州
14 营口稻草板厂 1 辽宁营口
15 大洼稻草板厂 1 辽宁大洼
16 北京龙都宾馆 3 北京
17 中新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10 北京
18 南京岩棉厂 4 江苏南京
19 哈尔滨岩棉厂 2 黑龙江哈尔滨
20 兰州岩棉厂公 0.5 甘肃兰州
21 镇江新材厂 2 江苏镇江
22 常熟新砼厂 2 江苏常熟
23 中卫新材厂 1.2 宁夏中卫
24 黄石新材厂 2 湖北黄石
25 湖南金壁实业公司 2 湖南常德
26 长沙广厦实业公司 0.8 湖南长沙
27 浙江ASK公司 1.5 浙江崃州
28 营口铝矿格厂 3 辽宁营口
29 营口铝框材厂 1.2 辽宁营口
30 沈阳陶瓷厂 1 辽宁沈阳
31 成才色釉料厂 2 四川成都
32 江苏鲲鲡公司 3 江苏江阴
33 苏州涂料厂 3 江苏苏州
34 江阴化工塑料厂 3.5 江苏江阴
35 常州丽宝第公司 15 江苏常州
36 镇江合成建材厂 2 江苏镇江
37 泰兴壁纸厂 12 江苏泰兴
38 苏州立邦公司 10 江苏苏州
合 计 2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