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非金属矿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1997)130号  发表时间:1997/3/4  有效性:有效
北京、黑龙江、吉林、辽宁、河北、陕西、山西、山东、江苏、江西、浙江、湖北、湖南、四川、青海、广东、海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大连、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局:
  接中国非金属矿工业总公司《关于向下属企业提取管理费标准的请示报告》([96]中非财字第032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非金属矿工业总公司向所属企业收取181.4万元总机构管理费。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见附件)上交的管理费允许税前扣除,超出规定标准的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该总公司的管理费年终若有结余,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非金属矿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199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企业名称                金额   所在地
                        (万元)
  1  茫崖石棉矿               6    青海省  
  2  陕南石棉矿               1.5  陕西省
  3  中国高岭土公司             10   江苏省
  4  太原西山石膏矿             8    山西省
  5  荆门石膏矿               1    湖北省 
  6  青岛华磊石业有限公司          7.5  山东省
  7  保定大理石厂              1    河北省
  8  雅安云母公司              1    四川省
  9  梨树硅灰矿业公司            13   吉林省
  10 林口硅线石矿业公司           1    黑龙江省 
  11 鸡西非金属矿工业公司          12   黑龙江省
  12 建材七0一矿              1    山东省
  13 北京金厦房地产开发公司         25   北京市
  14 咸阳非金属矿研究设计院         6    陕西省
  15 苏州非金属矿工业设计研究院       2    江苏省
  16 长春石棉制品厂             5    吉林省
  17 沈阳摩擦密封材料总厂          5    辽宁省
  18 南京摩擦材料总厂            3    江苏省
  19 宜兴玻璃钢厂              5    江苏省
  20 上高矿业公司              7    江西省
  21 中国非金属矿工业进出口公司       26   北京市
  22 中国非金属矿工业丹东公司        0.6  辽宁省
  23 中国非金属矿工业海南进出口公司     0.5  海南省
  24 中国非金属矿工业深圳进出口公司     4    广东省
  25 中国非金属矿工业大连公司        2    辽宁省
  26 浙江非金属矿工业公司          5    浙江省
  27 中国非金属矿工业建北石材公司      1    北京市
  28 武汉建筑材料工业设计研究院       2    湖北省
  29 青岛第二石棉制品厂           1    山东省
  30 衡南萤石矿               1    湖南省
  31 北京天工非金材料公司          0.25 北京市
  32 中非矿业集团物资公司          0.5  北京市
  33 江苏非金属矿工业物资公司        0.5  江苏省
  34 中国非金属矿工业总公司长春物资公司   0.25 吉林省
  35 中国非金属矿工业总公司成都物资供应站  0.5  四川省
  36 荆门非金属矿物资供应站         0.5  湖北省
  37 中国非金属矿湛江物资公司        0.5  广东省
  38 连云港特利耐火材料厂          10.5 江苏省
  39 北京安普新材料发展公司         1    北京市
  40 苏州非金属加工中心           2.5  江苏省
  41 舟山市海山密封材料有限公司       0.3  浙江省
     合 计                 1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