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外商投资企业新增税负退税专项检查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函(1997)047号  发表时间:1997/3/11  有效性:有效
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外商投资企业新增税负退税政策,确保各项规定的正确执行,切实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管理,省局决定于今年3月15日至5月15日对全省外商投资企业新增税负退税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凡申请办理了新增税负退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均属此次专项检查对象。

二、检查内容

(一)、检查1993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后税负增加的,是否均已落实新增税负退税政策,有无尚未办理退税登记或94、95年度多缴税款尚未办理退税的情况。

(二)、检查企业退税是否严格按规定履行了报批手续,退税手续是否齐全;

(三)、退税所属年度企业销售收入的检查。重点检查企业销售边角余料、副产品等缴纳增值税的其它业务收入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收入是否在退税计算表中如实反映,出口产品销售额、销售给出口企业的出口额是否在退税计算表中如实反映;

(四)、检查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适用增值税税率是否正确,有无按原工商统一税税率计征的问题;

(五)、检查退税所属年度应纳税金是否及时足额入库,当期实缴税款中是否有属于以前年度的税款而未从计算退税的实缴税款中予以扣除;

(六)、检查原工商统一税适用税率是否正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是否按其适用税率分别计算;

(七)、检查企业退税所属年度企业出口货物动用期初存货所含已征税款、企业当期动用期初存货所含已征税款应抵未抵部分计算是否正确,是否已计入“应扣减新增税负税额”;

(八)、检查企业有无未按规定取得、未按规定保管及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发票的问题,由于上述原因不得作增值税抵扣而相应多缴的增值税是否已计入“应扣减新增税负税额”;

(九)、检查税务机关查补的税款是否按规定从应退税额中扣除;

(十)、检查企业有无在1994年1月1日后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情况;其扩大生产经营规模部分所涉及的销售额是否计算了税负增加返还,是否与原有生产经营规模部分分别进行核算;

(十一)、检查企业退税款是否已计入退税当年企业利润;

(十--)、其它与计算退税数额的有关问题的检查。

三、检查方法

这次检查采取企业自查与税务机关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各主管国税机关进行全面检查,自查面和检查面均应达100%。省局将从5月下旬起组织力量对部分已自查和检查企业退税情况进行抽查。

四、检查要求

这次检查是外商投资企业新增税负退税政策执行三年来第一次全面检查。各地税务机关应予以高度重视,认真布置安排,切实抓好此项工作,保证检查质量。凡查出企业有申报不实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造成多退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检查结束后,请各地于5月15日前将检查情况书面总结连同附表(按年度分别填制)报省国税局。

外商投资企业新增税负退税检查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退税所属年度: 单位:千元

序号
企业名称
已退税额
查增(减)销售收入
查增(减)销售出口产品销售额
查增(减)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额
查增(减)原工商统一税及附加
查增(减)应扣减新增税负税额
查增(减)新增税负应退税额

1









2









3









4









5



















合计: 户








备注:此表第七项“应扣减新增税负额”包括:销售给出口企业不应计算新增税负额、当期因不得作增值税抵扣而相应多缴的增值税额、出口产品运用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当期运用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应抵未抵部分、当期查补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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