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四川省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双向申报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川地税函发(1997)245号  发表时间:1997/3/11  有效性:有效
为了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我局研究制定了《四川省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双向申报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切实加强领导,采取多种形式强化宣传,狠抓落实,使双向申报工作扎实有序进行,进一步提高我省个人所得税征管水平。
四川省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双向申报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严格申报纳税制度,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符合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称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自行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应税所得并缴纳税款:
(一)每月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超过800元以上而支付单位没有代扣代缴的;
(二)一次取得数月奖金加上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超过800元以上而支付单位没有代扣代缴的;
(三)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
(四)个体工商业户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五)分次取得属于一次性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的;
(六)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七)县以上地方税务部门规定必须自行申报纳税的。
第三条凡向个人支付下列应税所得的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军队、驻华
机构和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规定认真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解缴已代扣的税款: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三)劳务报酬所得;
(四)稿酬所得;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扣缴义务人分次支付总额达到纳税标准的所得,必须申报每次支付的金额。
扣缴义务人支付的金额达不到纳税标准而又必须申报的具体办法,由各市、地、州地方税务局确定。
第四条申报地点。
(一)纳税人一般应向收入来源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
(二)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可选择并固定在其中之一地方税务机关申报;
(三)从多处取得劳务报酬所得,应向收入来源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的同时,还应向户籍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合并申报并办理税款的清算手续;
(四)从境外取得所得,向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要求变更申报地点的,须经原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代扣代缴单位向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
第五条申报期限
(一)纳税人在取得应税所得的次月七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应纳税款;
(二)承包、承租人应纳的税款,在年度终了取得收入三十日内申报缴纳;
(三)纳税人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在每次取得所得后的七日内申报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
(四)从多处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纳税人,除在次月七日内向收入地申报外,于季度终了三十日内向户籍地汇总合并申报。
纳税申报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申报期限的最后一日。
纳税人确有困难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申报。
(五)扣缴义务人应在每月七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并解缴上月所扣税款。
扣缴义务人确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其他有关资料的,经县级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申报。
第六条申报方式。纳税人可以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或采取邮寄方式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由办税人员直接或委托税务代理人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代扣代缴税款,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可采取邮寄申报方式。邮寄申报以报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第七条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应如实正确填写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纳税申报表,其内容包括纳税人的姓名、住址、职业、所得时间、所得项目、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等。扣缴义务人在申报代扣税款时,应据实填写和报送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其内容包括扣缴义务人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纳税人姓名、纳税人编码、支付所得时间、支付所得金额、已代扣税额等。
扣缴义务人采用计算机计算代扣税额的,应将记帐软件、代扣程序和使用说明书报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案,并将纳税人名单、代扣税款金额、收入时间等资料打印成书面记录完整保存。
同一扣缴义务人的不同部门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时,由直接支付部门提供准确的支付收入明细表,并呈报扣缴义务人的直接办税人员汇总,由扣缴义务人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的规定报送其他有关纳税、扣税资料。
第八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的收入及纳税情况、扣缴义务人的扣税情况进行检查,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必须据实报告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和隐瞒。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建立纳税档案,内容包括纳税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等基本情况,重点记载纳税人自行申报税款和支付单位代扣代缴的税款,并据此进行交叉稽核。
第九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按规定申报纳税和扣税,任何人都有权检举、揭发。税务机关为检举者保密,根据查实情况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按本办法规定申报纳税和代扣代缴税款,依照《征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具体处罚标准按川地税发(1997)002号文执行。(二)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税款的情况下,超过期限仍不主动申报的,按偷税处理。
(三)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由扣缴义务人负责补缴,并将纳税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按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重新换算为含税收入,据此计算应扣税额,并加收滞纳金或罚款。
(四)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隐瞒应税所得,不扣或少扣缴税款的,按偷税处理。
(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偷税行为,偷税数额在应纳税额的10%以内、数额在一万元以下的,县以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其分别追缴税款的同时,应加收滞纳金并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偷税行为,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10%以上,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在分别追缴所偷税款的同时加收滞纳金,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税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处罚。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从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